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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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常州公路管理处征收养路费侵权一审败诉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9日作者:现代快报

 昨日上午9时许,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公路养路费行政征收行为侵权一案,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当庭驳回了原告章祥兵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章祥兵坦承他早有心理准备。但他认为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很不充分,他表示肯定将继续上诉。

    庭前:双方态度大相径庭

    “完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起案件应该是胜诉的,但考虑到案件本身的社会影响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估计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本案的原告、常州市达文律师事务所的章祥兵律师对此案的结果并不乐观,但他仍选择了对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提起诉讼。他说,之所以这么做,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首先当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他认为此案是一起公益性诉讼,涉及到所有要交养路费的人,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第三,国家喊了多年的“费改税”,但相关政策至今没有出台,他希望通过此案产生的影响,能加快推进税费改革。

    “‘公益诉讼’,只是他自己的一个说法,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公益诉讼’这样的名称。”对于章祥兵的说法,常州市公路管理处的代理律师、常州市全民安律师事务所的葛鸿律师表达了她的不同看法。对于此案的结果,昨日到庭的常州公路管理处政工科的杜宇兵科长表示,“我们是充满信心的”。

    庭审:围绕两个焦点展开

    1999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进行修改后,公路养路费是否还要征收?由国务院转发的相关通知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是否有效?围绕着这两个焦点问题,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章祥兵律师提出,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施行的《公路法》进行两个重大修改。他认为,从修改施行后的《公路法》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意图,就是不能再征收养路费了,公路管理部门也不应当再向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欠缴养路费的滞纳金。而对于庭审中,被告方出具的其作为征收公路养路费依据的国务院转发的两个通知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章祥兵认为,不能作为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

    葛鸿律师一一反驳了原告律师的观点,提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公路养路费是完全合法的”。


    庭外:养路费市民看法不一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征收章祥兵1560元的公路养路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并当庭驳回原告章祥兵的诉讼请求。

    庭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对于养路费的征收,市民看法不一。有市民认为合理,有市民反对收取。